中安在線訊 12月24日上午,備受社會關註的“安醫二附院殺人案”宣判,合肥市中院一審判決,認定被告人彩春鋒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無期徒刑。
  回顧:男子持刀醫院砍殺護士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2年11月6日,被告人彩春鋒因患有腎結石到“安醫二附院”住院治療,準備接受碎石手術。因術前“灌腸”和“皮試”後感覺身體不適,遂對該醫院醫護人員產生了猜疑。同年11月13日,彩春鋒到合肥市金寨路上的一家超市購買了一把菜刀,裝在背包里,乘坐出租車到了“安醫二附院”,其在住院部北樓13樓泌尿外科護士站看到護士戴某,拿出菜刀向戴某頸部連砍兩刀,致戴某當場被砍倒在地。彩春鋒又持菜刀追砍護士劉某、傷及其後頸部,並砍傷前來制止其行凶的醫護三名醫護人員。被告人戴某經搶救無效死亡,而其他醫護人員分別為輕傷和輕微傷。
  法院認定: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
  據瞭解,彩春鋒曾接受過兩次精神鑒定。南京腦科醫院曾鑒定,彩春鋒患精神分裂症,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。而上海精神衛生中心則認為,彩春鋒患偏執性精神障礙,案發時處於患病期,因受疾病影響,對本次作案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較弱,應評定為具有限制責任能力。
  合肥市中院法官多次走訪專家,召開了二次庭前會議及當庭審理查明,根據相關標準,偏執型精神障礙的癥狀標準及系統妄想為主要癥狀,內定較固定,並具有一定的現實性,不經瞭解,難辨真偽。主要表現為被害、嫉妒、誇大、疑病或鐘情等內容。而精神分裂症的癥狀標準除了上述標準外,還需要具備其他的癥狀方能構成。綜合分析,法院認定彩春鋒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,系限制責任能力人。
  一審判決:判處無期徒刑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彩春鋒因患偏執性精神障礙,在就醫過程中引發了對妄想對象的遷怒,在醫院內公然持刀砍殺醫護人員,致一人死亡,三人輕傷,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  鑒於被告人彩春鋒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,其行為構成了自首對其從輕處罰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,犯罪的性質,情節及社會的危害程度,合肥市中院最終判決,被告人彩春鋒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此外,法院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近七萬元。
  被告彩春鋒當庭表示不上訴。(記者 黃娜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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